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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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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网宣办您好,我们已经向千秋医药公司和法人及刘某提交了书面申请报告,请求公司按千秋公司的股东章程第九章第27条,将公司成立十几年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号前交送股东的年度审计报告交还给我们,并请在股份发生变化时,进行审计。(公司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和千秋公司的股东章程。)
并且告知刘某,在公司未审计前,我们对于这次他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之第三条,关于变更法人和选举执行董事这一议题,无法做出科学的判断和选择。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司法局已告知我们已经终止。
电话录音取证这单一行为,目前看未对我们形成利益损害。只是不光明正大而已。
如果公证未终止,并延续到临时股东会,并产生相应的后果,我们也会走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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