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天征补安置〔20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天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天征预告〔202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广陵街道广宁社区、曙光社区,杨村镇杨村社区湾塘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6.7005公顷(100.5075亩),天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下表。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有地块均为天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其中:地块1至地块2已纳入《天长市城区东部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该成片开发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1日批准;地块3已纳入《天长市杨村镇东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该成片开发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4日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7005公顷(100.5075亩),其中农用地6.7005公顷(100.5075亩),含耕地4.4426公顷(66.639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情况如下: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2024〕39号)的规定执行。 天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村民组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天长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广陵街道办事处、杨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广陵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马昌喜;电话:0550-2609081)、杨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马全义;电话:0550-776443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广陵街道办事处、杨村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陵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马昌喜;电话:0550-2609081)、杨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马全义;电话:0550-776443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天长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广陵街道办事处、杨村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4月1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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