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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一男子在烧烤店与人发生冲突被打,气不过竟然醉酒驾车撞向烧烤摊,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当事人执行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的一审判决。
案发:被人劝走后,又折返撞向烧烤店
2018年11月14日晚上10点多,杨峰饮酒后与胡林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一家烧烤店吃烧烤时,与三人发生言语冲突,遭到其中两人殴打。杨峰经人劝说后驾驶越野车离开,但他驾车开出一段路后,停车要求同车的胡林下车,又开车掉头折返。
杨峰开着车回到这家烧烤店门前,右转冲向店前摊位及人员,造成在烧烤摊前工作的一对夫妇和一名顾客受伤,部分财物被损毁。
事发后,被告人杨峰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龙袍街道同一路时车辆侧翻。他请别人帮忙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供述了部分事实。
经鉴定,这对夫妇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顾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10元,杨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六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峰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六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撤销前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
证人:他说“打不过,就把他们都撞死”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峰不服,提出上诉。
杨峰称,是宋某先拿刀抵着自己的肚子并恐吓其,他准备开车去派出所报案,但因考虑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就没去。之后开车准备逃离龙袍,因酒喝多了反应慢,才撞到路边的烧烤炉子,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辩护人则辩称,杨峰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主动到案应构成自首。
不过,这些说法与证人证言并不一致。
胡林作为证人表示,杨峰开车掉头返回烧烤店前,对他说“干爹,你下车,今天这事跟你没有关系,老子打不过他们,就把他们都撞死”。胡某还说,自己在被杨峰推下车后,一会听到轰的一声,“心想出事了,其跑到烧烤店看到摊子被冲了”。
法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京中院认为,相关证言、陈述、供述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杨峰明知烧烤店在正常营业有不特定的多人聚集的情况下,主观上为了发泄情绪,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客观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随意冲撞,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杨峰到案后对其犯罪的主观动机未作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南京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南京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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