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天长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扣划被执行人于某银行存款4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 2017年,申请人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于某无证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应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应某7.29万元,于某赔偿3.95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滁州中院审理后变更为保险公司赔付7.25万元,于某赔付3.97万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未能履行赔款义务,应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网查,依法冻结于某银行存款4万元,准备扣划。于某称其家庭经济困难,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这笔存款已经是其家庭全部财产,但应某身体伤残,生活也困难。当天,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边告知于某履行义务“天经地义”,另一边,积极与应某协商,希望其能理解于某的家庭困难。最终,应某同意放弃剩余利息,该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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