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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停车未拉手刹,天长一司机闯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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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0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
货车司机将车辆停在超市门口后发生溜车,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结果自己被电线杆砸伤,应由谁承担责任?货车司机or车主or保险公司?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23日, 张某将其驾驶的位于李某名下江淮轻型厢式货车停放于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社区某超市门前,之后下车拜访客户,看其是否需要补货。随后该货车发生溜坡,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电线杆倒塌,将行走于车辆左侧的张某砸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因该事故造成七级伤残。
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货车所有人李某在人保滁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问题,张某与李某、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0791.3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虽然在保险期间内,但是事故发生系张某停放车辆时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车辆溜坡,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且张某也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中的“第三者”,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天长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张某作为涉案货车的驾驶人,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义务,理应对操控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但其疏忽大意未能规避风险,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是涉事车辆发生溜坡撞到电线杆,其本人被电线杆撞倒,但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其驾驶人的身份并不因物理的位置变化发生转换,其仍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故张某要求人保滁州分公司、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0791.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认定为“第三者”,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也即,第三者身份在商业三者险中不能转化。
因此,本案中,张某作为车辆驾驶员是车辆实际控制人、风险承担人,负有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义务,不能因其短暂地与机动车产生分离就转化为第三人,其在离开涉案车辆后,因自身过错导致自己受伤且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
【法官提醒】
没有停不稳的汽车,只有粗心的司机。车停稳后,要第一时间拉紧手刹,防止溜车,一旦出现事故,轻则撞车撞墙,重则车毁人亡,请勿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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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 17:19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记得要第一时间拉紧手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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