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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长 市 环 境 保 护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环罚字[2016]005号 天长市天祥精细化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181000011007(1-1) 组织机构代码:66793719-2 投资人:闵德才 地址:天长市杨村镇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39304 天长市天祥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厂”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16年3月28日夜间对你厂检查,经查,你厂正在从事多晶剖方加工生产,其于2014年4月份建成多晶剖方加工生产项目,并于2014年6月份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虽已建成,但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明: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我局2016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4月12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于2016年5月26日向你厂送达了《天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天环听告字[2016]005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了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天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天环听告字[2016]005号)及《送达回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 地址:天长市二凤路和天康大道交汇处 户名:天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526876430015555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天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长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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