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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6)蜀减建字第220号 罪犯梁金安,1955年08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 滁州 天长市 秦栏镇农民住宅园区109号,因受贿罪经安徽 滁州 天长市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天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加刑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07月30日至2022年01月29日止,于2012年0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狱内减刑:2014年09月18日经安徽 合肥中法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1年,刑期至2021年0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03月30日受到记功,2016年03月24日受到表扬,2016年03月21日受到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梁金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梁金安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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