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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替别人还了贷款而引发的案件,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是银行的信贷员,被告邬某从其手上贷款44000元,在偿还过3500元后一直拖着不还。因为自己是该笔贷款的直接责任人,李某担心长期收不回贷款而影响自己的绩效等,便自掏腰包替邬某还清了贷款,而且事前事后都没有通知邬某。而邬某一直以为自己拖欠着银行的贷款,至今仍然未去偿还贷款。李某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以个人名义将邬某告上法庭。要求邬某给付其本息共计54126元。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是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和合伙债务人在行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李某既不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也不是合伙债务人,没有法律上的代偿关系,且李某在偿还这笔贷款之前以及之后均未通知邬某,没有邬某的委托和追认。李某辩称其是该笔贷款的责任人,但在李某提供的借款借据中负责人、信贷员、经办人均没有李某签字;在其提供的银行短期贷款申请书中写有“贷款回收责任人李某”,但银行短期贷款申请书就一份,在李某处,“贷款回收责任人李某”为手写,法院无法认定。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相阳 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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