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00万元。今年10月22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潘某某受贿时的身份,显示为已经落马的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的情人。 而在今年9月30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犯受贿罪判处刘荣祥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判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3年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苏省无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总监,住江苏省无锡市。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与时任安徽省天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的刘荣祥(已判决)确立为情人关系。 2011年9、10月份,潘某某帮助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至天长投资事宜联系了刘荣祥。之后刘荣祥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请托,为该公司(天长)有限公司在土地出让金返还、建厂土地平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王某为向刘荣祥表示感谢,经刘荣祥授意后,于2012年12月送给潘某某50万元现金,于2013年5月送给潘某某50万元现金。王某、潘某某将送钱情况均告知了刘荣祥。潘某某收受钱款后,用于购车、偿还车贷等。案发后,潘某某在办案机关退缴赃款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刘荣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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