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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被执行人刘某带着售粮款按约来到天长法院,还了部分欠款,余款与申请人签订分期给付协议。 2011年8月,刘某从李某处借款7500元,约定月利率2%,出具欠条一张。后刘某仅支付利息1000元,本金及余息均未支付。李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提出为李某打工工资5500元冲抵部分利息,得到李某同意。该院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7500元及余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敦促刘某还钱,刘某置之不理。执行法官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将其列入失信“黑榜”并限高。11月3日,执行法官前往该市大通镇刘某家,找到正在忙秋种的刘某。刘某表示愿意还钱,苦于现在欠债多,希望等出售粮食后给付部分欠款,余款分期还。执行法官了解了实情,做李某劝说工作,得到李某理解。当天,刘某信守承诺,带着卖粮款5000元来到法院,缴了案款,余款签订了分期给付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