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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赵某某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赵某某,于2012年9月在甘肃省张掖市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先后虚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变更登记了“张掖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吸引他人投资,赵某某便指使他人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青海总队的名义,伪造甘肃省王家湾矿区煤炭预查设计书等资料,申请办理 “王家湾煤矿”探矿权证,欺骗投资人。 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引诱安徽天长投资商张某等人前来考察、投资王家湾煤矿项目,并向张某等人出示其伪造的王家湾矿区煤炭预查设计书等资料,谎称已向甘肃省某县国土资源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申办王家湾煤矿项目探矿权的申请手续。 赵某某以办理探矿权证缺少资金为由,向投资商张某等人提出借款400万元,用于合作办理该项目的探矿权证。张某信以为真,遂将400万元资金通过他人银行卡转汇至赵某某账户。 得款后,赵某某将400万元分别用于购买房产、偿还债务、支付介绍人费用等。天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报案后立案侦查,最终将赵某某抓获归案。 (刘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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