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犬只免疫与登记作出要求: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合法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链(绳)牵领;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约束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外出至公共场所时,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好犬链(绳)、嘴套等安全限制性装具,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束紧犬链(绳); (五)犬只有吠叫、躁狂等袭扰攻击他人行为时,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携犬离开事发公共场所。(六)养犬人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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