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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这是2016年8月27日早上8点开始的抢鱼事件,地点发生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县级市)杨村镇陈洼水库,我是当事人养殖户的儿子,因在上海工作,于傍晚得到父母的电话才了解到事情的经过,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事发后已经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父母劳碌了一年,投入了大量的鱼苗,饲料,两个人从浙江跑到外地搞养殖,辛辛苦苦把鱼养大,然后就这样给抢了,光天化日的冲进来几百号人直接拿渔网啦,拿电瓶电啊,这还有王法吗?
下面我讲下事情经过,希望能有好心人能帮帮我们,告诉我们接下来到底能怎么做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次时间于今天早上8点开始,因为父母不会用智能手机,手机不能拍照跟录视频,我发的视频跟照片是下午1点左右,父亲的一个朋友赶过来帮拍的,当时大概还有100来号人再做扫尾工作在电鱼,8点的时候父母告诉我有4-500号人冲进我们的水库,当时他们打电话给镇里派出所,镇里派出所说让找社区,说是跟社区签订的合同,礼拜六派出所没人手,父母打电话给社区,社区说这事要找派出所,后来没办法,到9点左右父母打了110的电话,然后一级级通知下来,派出所人到的时候已经是下午1点左右了,鱼已经给抢的差不多了,然而派出所的人并没有制止其余的人继续拉鱼,电鱼,只是拍了点资料就走了,这就是事情的经过。
然而让我气愤的有以下几点:
1.当地派出所的出勤时间,如果能第一时间到,也能为我们挽回大量的损失,而不是推皮球到处推,过了3个多小时才过来,镇上开车下来其实只要5分钟时间就能到。
2.父母说前阵子当地有几个地头蛇小混混看我们水库鱼养的好,想让我们转让水库,我们没有答应,他们有放下过狠话,说会想办法让我们走,这个水库的承包合同我们签了10年,已经养了有5年了,还有5年的合同期。
3.当地村民如何会给鼓动这么多人去直接抢,光天化日的,真的是让人很难想象,过年回去父母那里过,当时感觉当地村民还是满淳朴的,没想到发生这样的情况。
事情发生了,我希望好心人能不能帮我转发下,或者给我支支招,我的QQ228916702,谢谢你们。
经当地媒体天长网曝光后,当地政府回复:
杨村陈洼水库抢鱼事件的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一. 发帖人反映的陈洼小水库位于天长市杨村镇杨村社区周庄村民组,面积约70亩,产权归杨村社区集体所有。该水库于2011年12月经中间人介绍,由杨村社区发包给浙江人郑庆付用于养鸭,合同租期共10年,但承包人从2014年起开始养鱼。
二. 按照合同规定,陈洼水库作为周庄村民组及附近重要的灌溉水源,不包水位。由于今年夏季以来,持续高温少雨,抗旱形势比较严峻,周边群众纷纷抢水救苗,造成水库水位连续下降,为此,承包人已提前分多次进行捕鱼出售。
三. 8月27日(周六)上午杨村派出所除留守执勤的民警外,其余民警全部出警到杨村镇高邮湖区处理渔民矛盾,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民警加快矛盾协调速度,于中午12时左右赶至事发现场,不存在报警迟迟不出警的情况。
四. 事件发生后,杨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工作小组,安排分管同志和杨村社区负责同志上门与承包人沟通,了解具体损失情况,同时,走访周边群众,调查事件起因,并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经调查,因承包人在承包水库期间,未按当初口头协定的只养鸭不养鱼,擅自改变水库用途,以及几年来,承包人使用的拖运车辆、吊鱼车辆等多次损坏当地的机耕路而未维护,致使承包人与周边群众的矛盾不断激化。
五. 目前事件具体情况,杨村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杨村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受害人儿子给政府写的一封信:
关于抢鱼事件致杨村镇人民政府的一封信
您好,尊敬的杨村镇人民政府,我是此次抢鱼事件的受害者天长市杨村镇陈洼水库养殖户郑庆付的儿子,非常感谢你们这几天来日夜奔波,为我父亲这个案子调查取证,你们辛苦了!相信通过你们的努力,这个抢鱼案件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正面的处理跟解决,让杨村镇乃至天长市人民拍手称快。
看了你们的初步调查结果,我也跟我父亲乃至很多天长杨村的村民(因我天涯发的帖子里有我的QQ,很多当地的村民加我,跟我聊这个事,爆了很多料,也让我了解到了很多当时现场的信息),我了解到的信息上跟调查的有些许的差异,当地派出所同志能否辛苦下再深入调查下,以便于尽快解决这个案件呢?
我了解到的信息有以下几点疑问:
1. 第一条,关于时间的问题,我父亲是2011年12月签订的合同,因为那年干旱,水位下降,当年没有投入鱼苗,而是于2012年以后每年投入大量的鱼苗,这点卖鱼苗的王先生处可以取证。
2. 第二条,派出所同志调查属实,但是还有一个信息没有反馈,就是在抢鱼前一天我们捕鱼的时候,第二天抢鱼事件的几个带头者,恶意阻止我们把拉好的鱼运走,并跟收鱼的鱼贩子争吵起来,并导致我们往水库倒回了大量已经捞上来的鱼,这点帮助扑鱼的这么多人都可以作证,而且当天派出所的民警同志已来帮助协调。
3. 第三条,了解到当地执勤民警人数确实有限,所以出警时间上慢了些,后面我们也表示理解,况且这么多人,确实民警同志要都抓起来也不现实,对于此前帖子里的误解,我在这里表示深深的歉意,民警同志辛苦了!
4. 第四条,关于养鱼养鸭的问题,合同内并无明确规定不能养鱼,第二条有写养殖,第三条还谈到因为水位问题鱼苗的安全问题,我在上海咨询过律师,从合同这条已经是明确可以证明养鱼是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关于运鱼车破坏当地道路的情况,我希望你们的调查人能提供当时运鱼车辆破坏道路的视频已经公路部门提供的损坏报告,因为我们一年拉鱼也就1-2次,而那条路每天都有很多的车辆路过,是否你们调查的时候别人看错车辆了?
5. 希望杨村镇政府,派出所再深入的调查取证,能尽快找到此次聚众抢鱼事件的主谋,并给予养殖户合理的赔偿,父母文化程度不高,没读过大学,如觉得沟通上有困难,可以直接跟我取得联系,以便案件尽快完结,期待接到你们的电话!
远在上海工作的养殖户的儿子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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