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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微信朋友圈也能作证据!天长一男子装修完成竟不给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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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

      虽然美国想封杀TIKTOK公司,但微信、抖音给世人生活带来便捷和快乐是不争的事实。另外,微信聊天记录还能作为呈堂证供。家住天长市的某装饰公司老板吴某因在法庭上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微信照片,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李某有一处店面需要装修,与天长市某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价15万元。装修过程中,李某陆续支付工程款8万元,工程完工后,余款一直未支付。装饰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将李某告上法庭。

   近日,天长法院南郊法庭法官江立龙接手该案后,立即着手调解。装饰公司诉称李某未支付工程款7万元。李某辩称原告起诉状上载明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10月,向法庭提供同年7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应付款为7万元,应为预算价,而非结算价,此前已付8万元,不承认差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江立龙让吴某仔细回忆工程交付时间。

      吴某想起李某同年4月店面开业,曾送过花篮并用手机拍了照片,于是打开手机翻找,照片未找到,在朋友圈找到了李某店面经营的照片,页面时间显示为2019年6月。说明工程完工时间在6月之前,7月微信提到的数额就是结算价,而非李某辩称的预算价。

     李某见有朋友圈发文为证,态度急转,同意调解。双方在江立龙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装饰公司自愿放弃3万元,李某于2021年5月31日前分期付清4万元。

     庭审结束后,江立龙利用庭后十分钟,就该案吴某起诉状上写错工程完工时间,工程合同预算价和结算价等进行了现场普法。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一方当事承担败诉责任。微信朋友圈的视频、照片、文字,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请大家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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