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姐姐刘丽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刘丽某担任天长市盛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长市汊涧镇益民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考务一职的便利,通过伪造“安徽交管统一支付平台”支付订单信息和交管“12123”平台考试费缴纳凭证,使两驾校部分学员通过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审核,并参加科目考试,从而将学员丁明鑫等人缴纳的考试费用计539810元予以侵吞。被告人刘某某从中分得赃款174448元。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其亲属案发后代为退出赃款120000元。 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赃款12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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