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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人死债不消,天长这母女三人被判替父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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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0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 /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钱是你父亲借的,你也在借条上签字了,而且你是遗产继承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死无对证,我没承诺过替我父亲还债。”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人死债灭”还是“父债女还”?近日,天长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宣判了这起因欠债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告母女三人被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借款及利息。
       2014年,钱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虞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钱某及其大女儿钱某月出具借条一张。期间,虞某多次催要,钱某仅给付过利息1万元,本金及余息一直未还。2019年,钱某去世,虞某多次向钱某家人索要,均无果,无奈之下,将钱某月及钱某的妻子、小女儿诉至法院。
       庭审中,钱某月辩称借条是自己事后签字的,没有写明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父亲还了多少钱也是死无对证,这笔钱不应该由自己还。虞某则认为,钱某月在借条上签字,也是遗产继承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且其母亲和妹妹也继承了遗产,也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各执一词。该院经审理查明,虞某提供的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与钱某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现钱某去世,留有两套房产,该房产属钱某所有的部分,应为其遗产。钱某的妻子、两个女儿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在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在所继承上述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钱某月及其母亲、妹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属钱某所有部分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虞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钱某的妻女作为继承人,既然享有了继承钱某房产的权利,则必须同时履行替钱某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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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11:35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必须履行替钱某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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