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中,都会提到一个法律名词,叫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大多数人对这个词汇的理解都有所偏颇,假如夫妻分手,“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廖俊是在天长打工的外地人,白天都在厂里工作,工作之余,廖俊和许多年轻人一样,喜欢玩微信,查看“附近的人”、摇一摇来打发时间。当然,廖俊憧憬通过微信能结交到一位“红颜知己”。
2011年6月的一天,幸福真的来了,廖俊像往常一样玩起了微信,在查看附近的人时,一昵称叫“洁白无暇”的姑娘向他发来了消息,廖俊“二话不说”,接受了该女孩打招呼的请求。
很快,廖俊和韦洁聊了起来,交起了朋友。两人聊天的内容,兴趣爱好“志趣相投”,廖俊更是认为这是上天赐予他与韦洁的缘分,便主动追求韦洁。廖俊的诚恳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廖俊就用自己打工多年的积蓄,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作为迎娶韦洁的“大礼”。2011年12月份,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新婚不久后的小夫妻,彼此之间关爱有加。可是好景不长,结婚后的第四年,两人多次发生争吵,许多观念出现了较大分歧,矛盾日益激化,廖俊想结束了这段婚姻,可是,韦洁却不愿意离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廖俊在结婚买房的时候,对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他们俩居住的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廖俊一人。可是,韦洁却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在双方已经确定恋爱关系的期间,并且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廖俊坚决反对,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廖俊希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天长市人民法院刘旭凯法官认为: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仅要看何时获取产权凭证,更要看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据此,法院将该房屋作为廖俊的婚前财产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摘自天广传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