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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打工仔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和马某相识。期间,被告人张某自称朱强,经营化妆品生意,向马某谎称支付加盟费就可以成为化妆品代理商。随后,被告人张某以朱强侄子的身份与马某在江苏省南京市一停车场见面,骗取马某5000元,用于挥霍。
今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和戴某相识。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帮助戴某炒股赚钱的名义,谎称自己是理财经理,骗戴某汇款40000元到自己的农行卡账户。张某将该款挥霍。
今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4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件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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