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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公安局附近卖假酒!
一名利欲熏心、胆大包天的男子,居然在公安局附近卖假酒,更让人感慨的是,这个“业余老板”竟然是一名公职人员!9月9日中午,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了这条信息。
前不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得到一条信息:市公安局附近的一家商店里卖的品牌白酒好像不正宗。俗话说:“捉贼拿赃”,经侦民警便采取秘密侦查的方式,获取了这家商店卖假酒的证据后,决定正面交锋,来个人赃俱获。9月8日16时16分,正在一家物流公司“接货”时,老板邓某(化名)被民警戴上了手铐。
9月9日中午,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朱元鹏告诉笔者,经过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网安大队的初步侦查,今年38岁的邓某1998年大学毕业后,成为某单位的一名公职人员。工作之余,邓某决定做生意赚点外快。2014年以来,他在市公安局附近租了一间门面房,开了一家商店,专门销售品牌白酒和红酒。经营期间,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更多的利润,头脑精明的邓某先通过网络联系,再利用物流运输,以较低的价格,从外地购进大量假冒的“天之蓝”、假冒的“口子窖”和假冒的“五粮春”等名牌白酒,公开对外销售。为了逃避打击,邓某将整箱的假酒藏在轿车里以及天长市区的一家地下停车场里和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家仓库内。另外,邓某每次进货只进几箱假冒的白酒,自认为即使被人发现了,也不够刑事立案的标准,顶多没收假酒,再罚点款了事。经过网警的侦查,邓某还开了好几家网店,利用互联网,公开对外销售这些假冒品牌的白酒,赚取昧心钱。案发后,办案民警先后奔赴南京等地,依法扣押了邓某尚未来得及对外销售的假冒的“天之蓝”20箱、假冒的“口子窖”28箱、假冒的“五粮春”200箱。
办理此案的民警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月9日上午,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邓某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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