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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长法院 作者:刘绪凯
日前,受害人李某家属因其触电身亡索赔30万元后,又将其他两位侵权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损失20余万元,其诉求不符合侵权责任赔偿“填平”原则,被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村民李某因家中停电请梁某帮忙整修照明电路,梁某同意后又请原邻队电工蒋某帮忙。当日下午,梁某到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二厂附近将电源断开后,告知蒋某、李某等具体实施人。五点左右,梁某离开其负责看管的电源开关,到施工现场查看进度,得知施工线路有电,便即刻返回将电源断开。然而此时李某已不幸触电,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亲属到采矿二厂,以矿厂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为由,要求给予赔偿。经调解,矿厂补偿受害人李某家属30万元,已给付到位。现李某家属认为梁某擅自离开致使电源开关无人看管,线路电源被接通,蒋某架设电线属无证作业,故两人对李某触电死亡负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计276307.3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触电死亡系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其中包括矿厂,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数个侵权人对受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一名或数名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补偿责任,而一名或数名赔偿义务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将免除其他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的“填平原则”。李某死亡后,其家属已与矿厂达成调解协议,收到实际赔偿30万元。现又要求两被告赔偿276307.3元,不符合这一原则,故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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