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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生活567 于 2015-5-11 06:26 编辑
一只金手镯
一只金手镯,价值一万二,丢了怎么行?拨打110,可是,当警察一路辗转,找到了河南男子万某时,他竟然拒不承认拾到了金手镯!5月7日上午,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民警赵超讲述了这个有点儿曲折、有点儿让人感慨的小故事。老规矩,对事不对人,也没有地域歧视的意思,只是以案说法,至于诸位看官怎么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是您的事了。
5月6日中午,林女士和儿子一道,来到铜城镇的一家超市,娘儿俩左挑右选,一下子买了好多东西,大包小包的拎着东西结账后离开了超市。刚出超市的大门,林女士突然感觉戴在左手腕上的金手镯不见了!母子俩连忙回去寻找,可是,慌里慌张地找遍了超市的旮旮旯旯,没有找到手镯。超市里那么多人,那只手镯肯定被人捡走了。怎么办呢?还是儿子机灵,随即掏出手机,拨打了110。
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副所长杨劲带领薛步荣等人及时赶到超市时,情绪激动的林女士带着哭腔说:“警察兄弟啊,我那只金手镯30多克呢,是2012年买的,当时,花了12000多块钱呐!这下子急死我了,求求你们帮我想想办法啊!”。
超市里人来客往,再去沿途寻找,肯定是徒劳的了,于是,民警找来了超市的负责人,调取了超市里的监控录像,打头回放,仔细审阅,最终发现有个年轻的男子在超市里有弯腰从地上捡拾东西的动作,而那个时间段恰好与林女士娘儿俩经过那个地点的时间吻合!
目标锁定后,民警大海捞针,按图索骥,一路辗转,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那个嫌疑的男子。
可是,面对找上门来的警察和林女士,那个年轻的男子理直气壮地反问道:“不是我捡的,你们找我有什么用?!”。
民警当场宣传了法律法规,明确地告诉那个男子:“第一,那只金手镯属于林女士不慎遗失的物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拾到的东西应当交公;第二,超市里的录像很清晰,可以断定,那只金手镯就是被你捡走的;第三,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拒不归还,涉嫌侵占罪就另当别论了。我们已经跟你说得很清楚了,希望你自己好好的掂量掂量!”。
见警察这么一说,那个男子终于低下了头,承认自己在超市里捡到了一只金手镯,随后,当着警察的面,把那只金手镯还给了林女士。
经了解,拾到金手镯的男子姓万,河南省宝丰县人,目前,在铜城镇做小生意。事后,满脸通红的万某感慨地对民警说:“多亏了你们警察,不然,咱会吃上官司的,要是那样的话,丢人就丢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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