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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群主小心:群成员违法犯罪,你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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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07: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
群主小心:群成员违法犯罪,你也跑不掉!
群主留意
如今,发微信成了一些人联络亲友的重要方式之一了,还有,一个单位组建一个单位微信群,一届同学组建一个同学群,甚至一个家族也组建一个家庭群……不得不承认,微信群成了不少人社交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了。
玩微信的人,谁的账号里没有三五个甚至更多的微信群呢?那么,这就不得不说到“群主”这个“无冕之王”了。6月6日上午,笔者从市公安局采访了一起与微信群有关的案例,在此,我想给微信群的群主们提个醒:如果您身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群里,不尽责的话,万一有人在群里做了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事,您因为失职而受到“牵连”,面临着同样处罚的可能绝不是危言耸听了!
少妇被骗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今年26岁的少妇小莉最近有点儿发福,想买减肥药。
4月21日上午,小莉在微信群里发现一个卖减肥药的群友jjss200702,就加了那个微信号,jjss200702在微信里询问了小莉的电话号码,随后,02066364437来电,要求小莉按照对方的要求,分4次转账共计15600块钱到对方的账号上。
钱汇出去了,小莉左等右等,等了好多天,始终没有等到减肥药,连忙寻找那个微信好友时,发现jjss200702已经将她拉黑了,再回到微信群里找jjss200702时,jjss200702也不见了!
知道遇到了骗子,小莉十分气愤,也十分后悔,磨蹭了好久后,向市公安局报案时,小莉咬牙切齿地说:“那个该死的骗子不见了,但是,那个狗日的群主还在,我也认识他,决定找群主算账。因为,是他把该死的骗子放进群里来的”。
警方观点
那么,小莉要找群主索赔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6月6日上午,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介绍说,纵观这一骗局的得逞,主要责任在行骗者,当然,作为受害人,小莉也有过错,但是,群主有义务、有责任守好群,群成员在群里的行为导致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了,群主也要连带担责;群友因为群主不尽责导致的损失,受害人依法可以向群主索赔。当然,小莉不可能去找微信发明人张小龙去索赔的,只能找群主,因此,她选择的维权方式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典型案例
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还介绍了一起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
案发几个月前,张某被朋友拉进了一个有200多人的微信群,群主是谢某。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2015年8月至10月,张某也在这个群里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后来,警方发现后,依法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张某和群主谢某抓获归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谢某均已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指出,微信群的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在于:群主和群管理员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要就是具有“踢”人的特权,而群员则没有这个权力。
那么,微信群的群主有哪些监管职责呢?民警介绍说,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群主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就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不然,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2015年,本市某公司女工在公司微信群里辱骂一位同事。警方介入调查后,依法给予那名女工治安处罚,同时对公司负责人和微信群的群主作了训诫。
三是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上面所述的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某、谢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就属于典型的案例。
民警支招
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指出,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微信群也要有群规。当然,群规除了规范群员的言行,也该明确群主的职责,而且,群主要带头遵守群规,做到尽职尽责。
对于微信群的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的信息进行监督。当然,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虽然是挂钩的。但是,法律也给群主提供减免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机会。比如,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以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这样的话,群主的法律责任就会减轻甚至免除。
群主,我讲的虽然有点嗦、有点晦涩、有点不中听,但是,“忠言逆耳”、“良药苦口”的道理相信你是懂得的。万一遇到了棘手的事情,可别怪我没有提醒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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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18:10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确实如此 非常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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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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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6-11 17:27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看来现在建群也要小心了 要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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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6-11 15:24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
唉!马把群主推荐给别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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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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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6-11 12: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群主的威风彻底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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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11:45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江苏省南京市
群主,官真不好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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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6-11 10: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有这个话题,不错: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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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6-11 09:58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别拿群主不当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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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6-11 08:50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这个说的倒是真的,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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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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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08:48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是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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