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祸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
小孙(死者)与沈某、刘某是朋友,三人向韩某借车外出游玩,又沈某驾车。游玩过程中,沈某将车辆交给无证的小孙驾驶,导致小孙在行驶中与桥墩发生碰撞,当场死亡。伤心的小孙父母将沈某、刘某以及车主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63223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出借车辆时,将车辆交给有驾照的沈某驾驶,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刘某仅是同行乘坐人,对小孙是否具有驾驶证及饮酒行为没有法定审查与劝阻义务;沈某将车辆交给小孙驾驶,应当先确定小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因其疏忽大意,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将本由其驾驶的车辆交由无驾照的小孙驾驶,以致事故发生,沈某作为机动车当时的管理人,主观及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沈某对小孙死亡负有责任;同时,因小孙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无证驾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应当减轻沈某的赔偿责任,按10%的责任比例确定为宜,计263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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