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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天长刚发生的事件,你还敢借车给朋友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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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
近日,天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祸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
小孙(死者)与沈某、刘某是朋友,三人向韩某借车外出游玩,又沈某驾车。游玩过程中,沈某将车辆交给无证的小孙驾驶,导致小孙在行驶中与桥墩发生碰撞,当场死亡。伤心的小孙父母将沈某、刘某以及车主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63223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出借车辆时,将车辆交给有驾照的沈某驾驶,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刘某仅是同行乘坐人,对小孙是否具有驾驶证及饮酒行为没有法定审查与劝阻义务;沈某将车辆交给小孙驾驶,应当先确定小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因其疏忽大意,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将本由其驾驶的车辆交由无驾照的小孙驾驶,以致事故发生,沈某作为机动车当时的管理人,主观及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沈某对小孙死亡负有责任;同时,因小孙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无证驾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应当减轻沈某的赔偿责任,按10%的责任比例确定为宜,计263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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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文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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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14:48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合肥市
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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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5-21 15:05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这个案子还有蹊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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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5-21 15:36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借车确实是个问题,不借不合适,借了又怕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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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21 15:36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心雨弥田 发表于 2016-5-21 15:05
这个案子还有蹊跷吗?

看来你有更深一层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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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币

荣誉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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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15:42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滁州市
最好不借,恼人再先!:lol: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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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5-21 15:49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飘飘然 发表于 2016-5-21 15:42
最好不借,恼人再先!

那是真恼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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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5-21 16:59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借车这种事真的不能干,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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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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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17:28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最好也不要借别人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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