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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拾到了东西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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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7: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
拾到了东西应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
2016年7月31日17时许,在我市天扬路一家公司的门口,一位快递员小哥在送快递的过程中,忙中出错,把一个包裹掉到了路上,被家住附近的詹老太太路过时捡到了,并且拿回了家。
一会儿,那位粗心的快递员发现包裹丢了一件,连忙沿途寻找,并询问附近的店家,一路辗转后,终于找到了捡到包裹的詹老太太,快递员小哥点头哈腰,左一个大妈、有一个奶奶的,想拿回那个包裹,见詹老太太始终不松口,快递员便当场承诺,老太太如果把包裹还给他,他愿意给予一定的酬谢。哪晓得,詹老太太一开口就要300块钱,一分都不能少,要不然,东西就是不给你!快递员说给150,怎么样?詹老太太不吭声,把个头摇的像个拨浪鼓。结果,快递员小哥与詹老太太讲了半天,还是屁都没用!
快递员小哥急了,掏出手机,拨打了110。
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民警丁劲松、王建钢赶到现场后,快递员小哥愁眉苦脸地向两位民警诉苦道:“这么个大热天,我起早贪黑、辛辛苦苦地跑一整天,才挣个100多块,而这位老太太狮子大张口,居然要我300块!还有,我们快递员把客户的包裹弄丢了,就要被快递公司开除的。警察大哥,请你们给我评评理啊!”。
了解情况后,民警耐心地对詹老太太宣传了相关法律,讲解了有关道理,委婉地告诉老太太,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是传统美德,出于感谢,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或者保管费也是可以的,但是,索要过高的报酬,是不对的;拾到东西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也是违法的。
听了民警的宣传和解释,詹老太太同意将包裹还给了快递员,快递员当场给了詹老太太150块钱。詹老太太拿钱后,脸色铁青地扭头回家去了。
相关法律
出门捡到东西,许多人会认为运气好,那么,拾到了东西,可不可以据为己有?可不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万一捡到的东西被假失主冒领了,真正的可以失主向你追要赔偿吗?还有,对于冒充失主认领失物的,要不要追究法律责任?8月2日上午,笔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得到的回答如下:
第一、捡到东西不归还可以吗?
捡到东西,拒不归还的,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在发现遗失物后,故意不管或丢弃,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捡到东西,在法律上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如果非法占为己有,价值达到了一万元,拒不退还的,那就涉嫌侵占罪了,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捡到的东西遭假失主冒领,要赔偿真失主的损失吗?
失主提出让拾到东西的人赔偿,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拾得物品并不能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拾物者未经失主同意行使处分权,实质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而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由此看来,将拾到的东西交还失主,是拾物者的法定义务,而失主应当是财物的真正主人,并非冒充者。拾物者如果没有认真核实失主身份,具有主观上的过失,真失主提出赔偿,是有一定的道理,并且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第三、拾物者不是故意灭失、毁损拾得物,不用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的规定,拾物者对拾得物灭失、毁损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拾物者没有主观故意把拾得物没事、毁损的,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真失主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有过错。
第四、冒充失主的冒领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冒充失主冒领拾得物,不予归还的,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冒领失物者故意采用欺诈手段,去骗取和侵占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涉嫌诈骗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捡到东西该怎么办?
如果是一般物品,可以就近寻找失主,及时返还,但前提是要仔细核实相关信息。如寻找不到失主,或者是比较贵重的物品,应交到附近的派出所或有统一标识的招领点,由民警或者工作人员登记后,接收物品。
根据《物权法》第111条的规定,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在发现遗失物后,故意不管或丢弃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选择直接交给失主,应当检查失主的相关信息与包内所有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没有相应信息的,拾物者应留下失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免发生冒领后餐馆无辜承担责任的情况。
总之,拾到东西的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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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4:51 | 只看该作者 IP属地: 安徽省
老太做法不对滴,应该要还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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