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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竟然谎称未领取结婚证的离婚纠纷案。
今年10月,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女方葛某在法庭上声称其与王某于1993年按农村风俗举办的婚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系事实婚姻,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则称与葛某系合法夫妻,于1996年左右在某镇领取了结婚证,并在1997年生有一子,现正就读于某校初中三年级,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仅是近年来,因子女教育问题双方观点不一致,产生矛盾。但起诉时,王某的结婚证已被葛某取走,无法向法庭提供。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的,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是否领取结婚证,与本案的处理结果至关重要。为查明真相,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市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经向市档案局查询,证实葛某、王某二人确于1996年10月15日在我市某镇政府领取了结婚证,系合法婚姻。法官当庭对葛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认定二人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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