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其实,早在2011年教育部就在浙江、湖北两省率先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工作。2012年,上海、河北、广西和海南四省(市区)加入到了试点工作中;2013年扩大到山东、安徽、山西、贵州四省。
据教育部统计,在2011年和2012年的试点工作中,6个试点省分别选取1到2个地级市开展了定期注册试点,18.9万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通过率99.2%,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了一批不合格教师。
从教育部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可以发现,对于教师注册的主要参考标准包括师德、年度考核、培训学时等方面的要求。从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来看,也主要是从师德、工作态度、教育教学能力和违法犯罪等方面来判定不合格教师,并按照程度轻重实行转岗、待岗培训、降级聘任、解聘等不同的退出途径。
在师德方面,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中小学教师不可触犯的10种师德禁行行为,各地也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师德标准。如果家长和学生反映强烈,教师出现了重大师德问题,往往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其实,在各试点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办法政策。以山东为例,山东将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求中小学教师在每5年的一个学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要求的,将暂缓教师资格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