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替人办事,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500元。近日,由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原西涧街道城关社区主任姬某某因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法院有罪判决。
据了解,姬某某自2000年至2005年担任南谯区南谯街道城关社区主任,2005年至2010年6月担任南谯区南谯街道城关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2010年7月滁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南谯街道城关社区划归琅琊区管辖,并改称琅琊区西涧街道城关社区,姬某某继续担任城关社区党支部书记见居委会主任。检察机关指控,在此期间,不少人主动找上门请求关照,并送上“感谢费”。受人贿赂后,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出售、租赁集体房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500元。 近日,琅琊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该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