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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天长市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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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0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安徽省 /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信息来源:天长政府网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天长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2、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个人账户清退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保个人出境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本人要求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天长的,由参保人员在其参保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后,带至天长市社保局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关于参保个人死亡遗属抚恤

参保个人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支付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本人月缴费工资标准,按照该参保人员生前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对缴费不足12个月但超过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费不足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按其实际缴费月数计发。

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或未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遗属补助)条件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抚恤金(遗属补助)。

五、关于养老待遇的审核支付

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参保后到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六、关于缴费不足十五年处理方法

1、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除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另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十五年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然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信息发布:天长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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