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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天长法院向协助执行人江苏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送达预罚款告知书的第9天,环保公司主动缴纳的部分货款65873.4元到账。“预罚款”敲山震虎,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获得当事人称赞。
王某等9人在被执行人安徽某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下称仪表公司)工作,仪表公司欠9人工资款共计9万元。2019年,经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协议生效后,仪表公司未按约给付,王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刘绪凯第一时间给仪表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敦促其履行义务。期间,仪表公司与王某等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却一直未按协议履行。刘绪凯向仪表公司下强制执行“最后通牒”。仪表公司担心公司运作受影响,表示其在环保公司有应收款,可以冲抵工人工资款。
2020年12月15日,刘绪凯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前往环保公司,要求协助执行。环保公司签字同意,却迟迟未履行。刘绪凯多次电话联系,要求环保公司履行。环保公司以“年底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
为让工人尽快拿到工资,2021年1月6日,该院依法向环保公司邮寄了预罚款告知书,限定其在1月15日前履行协助义务,否则给予罚款二十万元。见法院动了“真格”,环保公司连忙表示愿意还钱。经与仪表公司核对,环保公司将双方无争议货款65873.4元汇入法院账户,余款待双方核对后,再行支付。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者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预罚款告知书”是对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的及时提醒,若再不履行或协助,将受到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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