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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女子
9月16日,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入境管理股依法处罚了一名逾期非法居留的台湾女子。
今年39岁的蔡女士是我国台湾省高雄市人,大学文化。2010年6月1日,蔡女士从南京禄口机场入境,她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为2006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19日,其中,签注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入境后,蔡女士一直在我国大陆停留,多次来到我市,一直到她的证件全部过期,都没有重新申请有效的台胞证和相应的签注。9月15日,市公安局外事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蔡女士非法居留的行为后,立即展开调查。
原来,蔡女士的相关证件于2011年不慎遗失,后来,因为多起经济纠纷,一直在我国大陆打官司,弄得她的经济十分拮据,理不清该从何处入手,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相关手续。
考虑到蔡女士的实际困难,市公安局外事民警当面宣传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联系台湾事务部门,为蔡女士开具了相关证明。
9月16日,市公安局对蔡女士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予以警告的处罚。与此同时,联系了辖区派出所,帮助蔡女士填写了登记表,完善了相关材料,以最短的时间为蔡女士办理了一次性有效台胞证,帮助她尽快离开大陆,返回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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