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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机拔走老乡加油卡险些涉嫌犯罪
去加油站加油时,顺手牵羊,拔走了人家遗忘的加油卡,江苏省盱眙县的王某险些涉嫌犯罪!10月29日下午,市公安局张铺派出所教导员葛汪祥讲述了这起110警情。
10月29日9时许,张铺派出所接到一个报警电话,一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急切地说:“警官同志,不得了了,我的加油卡不见了,里面还有好几千块钱呢!请你们一定帮帮我啊!”
民警钟宽文立即带领潘德林、张立国等人赶到现场,经了解,报警人姓潘,家住江苏省盱眙县黄花塘镇,刚才,他驾驶一辆货车从淮安前往南京,路过我市平安加油站加完油后,由于急着赶路,忘记了将加油卡拔出,卡里还有5000多元的余额。等到潘师傅驾路过汊涧镇时,这才想起了加油卡还没有拿,立即调头,返回那家加油站,可是,他的加油卡已经不在那台加油机上了!焦急万分的潘师傅立即拨打了110。
民警现场询问了加油站的职工,大家都没有发现潘师傅遗忘的加油卡。民警随即调取了附近的监控录像,仔细查看,发现潘师傅加完油离开加油站后,一辆车牌号码为“苏H”开头的白色小货车靠近那台加油机,驾驶员伸手将加油机上的加油卡拔出,没有加油,就开车离开了加油站。
民警根据嫌疑车的车牌号码,很快就查到车主姓王,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人,并打电话给王某,说明了加油卡丢失的情况,宣传了法律法规。
电话里,王某主动承认,说自己准备加油时,发现加油机里有一张加油卡,一时财迷心窍,便顺手牵羊,拔走了那张加油卡,连油也不加了,慌忙开车离开了现场。
挂掉电话后,王某立即驱车赶到了张铺派出所,将那张加油卡原封不动地交给了民警,并向潘师傅连声道歉,请求潘师傅原谅,恳请警察饶他一回。
10月29日下午,笔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王丽群,她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依法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过,此类案件需要受害人告诉,警方才立案处理。
张铺派出所教导员葛汪祥介绍说,考虑到王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及时送还了加油卡,取得了既是受害人又是盱眙老乡的潘师傅的原谅,市公安局对王某作了批评教育后,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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