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手后又转手借给别人,当银行找到自己要钱时,却以借款不是自己所用为由拒绝还款。滁州中院近日驳回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赵某将偿还银行借款本息106459.8元及逾期利息。 赵某与王某在生意上合作多年。2013年5月,王某由于资金周转急需10万元,但因其不符合借款申请条件,希望赵某能代为出面向银行借钱。碍于情面,赵某答应了王某的求助。拿到钱后,赵某转手将钱交给王某。2014年7月,贷款到期,银行向赵某提起诉讼。直到法院的传票送到赵某手中,赵某才知道这笔10万元的贷款王某一直没有归还。庭审中,赵某称,在该银行借的10万元贷款实际是王某所用,他本人只是签了个名字,只属于名义上的借款人,银行不应该起诉他,而应起诉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王某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赵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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