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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太年逾80岁,是某村农民,自2001年老伴去世起,便将自家耕地交由邻居程某代为耕种,如今邻居却拒绝还地。张老太无奈将其诉至天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张老太所有。
张老太称,1996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张老太家庭与村合作经济委员会签订了《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讼争的6亩耕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在2001年因其配偶去世,自己年事已高,就将讼争耕地交由程某代种。现张老太希望程某返还其承包的6目耕地却屡遭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老太提交的证据,证明讼争的6亩耕确属其家庭承包经营,其与程某未约定代种期限,属于约定期限不明,张老太有权要求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张老太要求程某返还代种的6亩耕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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